投资者关系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案例(六)两融标的要折算,折算依据有规范

发布时间:2020-09-11 浏览次数:792

前序

某只个股能否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是两融业务中投资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此类投诉或纠纷的化解,需要投资者自身加强学习两融业务相关交易规则知识,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需要切实向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方可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案例

证券公司客户李某持有某股票,欲融资购买其它股票,发现系统提示无法交易。遂向营业部工作人员了解原因,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客户某股票静态市盈率一直在300倍以上,已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阀值,所以无法融资。客户对该营业部的答复不认可。

经过证券公司总部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解释,讲解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折算率的规范,说明客户持有的某股票具体折算情况。最终,客户理解了交易规则。

提示

1.客户持有的某只股票如果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首先该股票需要在交易所规定的两融标的范围内,其次该股票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章4.2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满足相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冲抵保证金的证券。

2.虽然该股票在深交所规定的两融标的范围内,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章4.2条的规定,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的股票折算率为0%,因此,股票在市盈率超过300倍的情况下,折算后无法作为融资标的股票。

3.两融业务客户应当加强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随时关注沪、深交易所两融标的范围及折算率规则等变化,及时了解账户开立所在证券公司发布的各类业务通知和公告,熟悉市场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沪深交易所两融业务相关自律监管规则,尤其是应当熟悉纳入两融标的范围的证券。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讲解法规规定,细心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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